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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8-02-18 10:15  文章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小规模出口企业(生产企业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精神,请各出口企业作好相关工作: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尚未办理免税认定的企业应于3月15日之前补办免税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备案登记专业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电脑打印,法人签字);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软件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专区-软件下载处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专区-表证单书下载处下载;

  三、办理地点: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出口退税窗口

  四、咨询电话:5315056、5315089、536130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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