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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8-02-14 10:12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发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出口企业:

  请阅读文件内容(见附件),如有该类情况的,请于2008年2月14日下午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合同的详细资料报送到我局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罗健鹏 Tel:5302625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普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在2007年7月1日以前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订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請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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