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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08-01-04 15:28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三种商品共涉及11个8位税则号{玉米粉(11022000、1103130、11419900)、大米粉(11029011、11029019、11031921、11031929)、小麦粉(11010000、11031100、11032010)}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出口退税并加征临时关税。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执行且确实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请在2008年1月12日前报我局外贸处,以便汇总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

  1、公司申请报告;

  2、对外成交合同。

  联系人:林小懿

  联系电话:5302636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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