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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单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7-06-15 08:35  文章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加快出口退税单位审核,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单证在收集、整理、录入、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提醒各外贸出口企业,应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在货物报送离境后,及时收集有关出口退税单证,及时核销,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税申报。

  二、企业内部应加强管理,做好贸管、业务、财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机关的政策、要求传达到贸管、业务部门,贸管与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保证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上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能够相符,数量、金额有逻辑对应关系。

  三、由于出口退税专业性较强,要求企业应聘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办理退税,以提高单证的申报质量,同时要求办理退税的人员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性,以免工作产生脱节,出现如超期申报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企业应严格按总局认可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录入的单证号、序号、关联号、数量、金额以及电子数据的条数应与纸质的一致,品名、计量单位应与纸质相符。如遇有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退税单证申报所属期要求与该批货物出口报送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月份一致。

  五、企业在报送退税单证时,应及时、完整地附送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资料,如备案清单、换汇成本异常说明书、进料加工手册等。退税单证的装订,应尽量将同月份的单证整理在同一单证号里,报送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最好能够单票对应。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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